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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县加快推进文化旅游体育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14 20:20:26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县加快推进文化旅游体育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三门县加快推进文化旅游体育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文化旅游体育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推进《浙江省文旅深度融合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7号)等文件精神,着力培育市场主体,持续加快我县文化旅游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政策。

  (一)贯彻落实文化强国、体育强国的战略构想及全域旅游的发展理念,围绕打造“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现代化先行县”“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和“浙江省体育现代化县”建设目标,有效整合全域文旅体资源,优化文旅体融合空间布局,进一步完善文旅体产业发展体系、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体系、文旅体品牌营销体系和综合管理体系等。

  (二)县财政每年安排文化旅游体育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用于保障文旅体行业品质提升、产业发展、设施改善、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新业态培育等能够促进和带动全县文旅体高质量发展的项目,推进文化旅游体育融合发展。

  (三)健全文旅体规划体系。将文旅体发展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土空间、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中,完善文旅体公共服务体系,在实施“多规合一”中充分体现文旅体主体功能区建设的要求。特别重要的文旅体规划,经县政府认可且评审通过的,可以给予规划制定主体不超过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鼓励招商引资文旅体项目。支持文旅体产业项目、文旅特色街区、文旅产业园区(基地、楼宇)、网络文化类产业、品牌酒店等建设。对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含)的,在竣工验收后正常营业一年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对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不含)至1亿元(含)的,在竣工验收后正常营业一年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对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具体奖励补助标准由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另行决议。

  (五)加大文旅体建设用地支持力度。在国土空间等重大规划中留足文旅体产业发展空间,支持乡村旅游发展用地申请使用各地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预留的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鼓励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和边远有居民海岛等开发旅游项目;鼓励利用滨海、森林、文化遗产等旅游资源以及工业、特色种养殖业、传统工艺,培育发展新型旅游业态。在不改变用地性质、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市场主体利用旧厂房、仓库提供符合全域旅游发展需要的旅游休闲服务的,可执行在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过渡期政策。积极引导乡村旅游投资方向,每年配置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用于乡村文旅项目,并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

  (六)完善文旅体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景区、景点新建或改建规模适度、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管理优良的游客服务中心,主干道与景区、景点之间以及各景区、景点之间的交通设施建设,完善交通、导引、厕所等标识标牌设施建设。加快骑行绿道、登山步道建设,鼓励打造旅游驿站、文化驿站、城市书房,深入开展“旅游厕所革命”,新建、改建旅游目的地停车场,推动智慧型旅游景区、房车营地、露营基地等建设,完善旅游服务功能。对通过县文广旅体局组织评审、县政府批准的各类景区基础服务设施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给予投资额20%的补助,上限50万元。对评定为等级旅游驿站、文化驿站、城市书房、国家I类旅游厕所等,从评定后第二年开始,每年补助2万元运行费用。

  (七)推进“微改造、精提升”工程。积极推进旅游业“微改造、精提升”工程,对成功入选省级“微改造、精提升”示范点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2%的补助。以上项目需经县文广旅体局备案并竣工验收。

  (八)支持旅游景区提升品质。对于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4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改造提升晋级的,按差额补助;5A、4A、3A景区每通过一次复评达标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对新创成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或旅游风情小镇,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400万元、100万元。

  对于新评定为5A、4A、3A级景区镇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80万元、40万元、20万元;对新评定为3A级景区村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对新评定浙江省“万村景区化2.0版”景区村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对新获评全国乡村旅游重点镇、重点村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60万元、30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体育旅游示范景区、国家级体育旅游精品线路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优秀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

  对国家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按照《三门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国家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纾困补助办法》予以补助,上限60万元。

  (九)支持文旅和美食产业融合发展。对新评为省级百县千碗特色美食小镇、美食街区(园区)的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对新评为省、市级“百县千碗”旗舰店、示范店、体验店、单品店,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8万、6万、2万和6万、3万、2万、1万;对入选县级“百县千碗”品牌培育名单的一次性给予奖励0.5万元。对评为“百县千碗”省级旅游美食大师、旅游美食工匠、旅游美食手艺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十)文明旅游示范奖、文旅企业平安奖。对本县新评为文明旅游示范单位或文旅企业平安奖的文旅企业,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

  (十一)支持旅游饭店、民宿提升品质。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80万元、50万元、20万元,通过复评的,对应相应级别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对新评定为省级金树叶级、银树叶级的绿色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省级金鼎级、银鼎级的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金桂、银桂的品质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由当年政府部门(含政府部门授权)评定为市“十佳”星级旅游饭店,一次性给予奖励2万元。为大力推动我县民宿行业发展,对新评定为白金宿级、金宿级、银宿级、浙韵千宿的民宿,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改造提升晋级的,按差额补助。

  (十二)支持旅行社提升品质。对新评定为省五星、四星、三星品质的旅行社,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于通过复评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对当年被评为全国百强、省百强、市“十佳”(政府部门或政府部门授权评定)的旅行社,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十三)鼓励发展旅游地接。具体奖励办法按照县文广旅体局当年度制定的《三门县旅游企业地接奖励办法》执行,奖励资金从本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四)鼓励企业、单位参加文创产品、旅游产品大赛。积极参加文旅系统组织的国家级、省市级赛事,省内补贴0.2万元,省外补贴0.5万元。对本年度新创作的文创设计或产品(包含文化艺术、创意设计、传媒产业、工艺与设计、软件及计算机服务等)参加国家级及以上比赛,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对参加省级主办的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对参加旅游系统组织的旅游商品评比中获得国家级金奖、银奖、铜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得省级金奖、银奖、铜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获得市级金奖、银奖、铜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0.5万元、0.3万元、0.2万元。

  (十五)支持培育重点文旅体企业。对首次获得省重点文旅企业或省数字文旅企业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对首次获得省成长型文旅企业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对新评为省文旅梯度培育计划的领军企业、骨干企业、新锐企业的文旅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文旅企业,给予当年度奖励10万元。企业引进设立国家级、省级运动基地或非奥项目基地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获评省级体育服务业示范企业、体育用品制造业示范企业的,奖励10万元。

  (十六)支持中小微文旅体企业发展。对经县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的文旅体企业,制造业、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服务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公共设施管理业首次达到2000万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首次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对上述已达到奖励标准的文旅体企业年营收增速达到10%至20%(含)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年营收增速达到20%(不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对新入驻经认定的文化产业集聚区的文化创意类经营主体,前三年每年给予30%的租金补助(按照150元/㎡的标准,三年累计补助不超过30万元)。

  (十七)鼓励发展主题民宿。对流转闲置房屋5间(自然间)以上兴办精品主题民宿的,给予每间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上、设计方案经政府部门组织评审并通过的,建成运营的精品主题民宿项目,按设计费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建设工程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80万元。

  (十八)支持文旅体企业对外交流。对企业参加由政府部门组织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和旅游产业展会,并设有独立展位的,分别给予补助2万元、1万元、0.5万元;没有设立独立展位的,赴省外、省内、市内参展的企业,分别给予0.5万元/次、0.3万元/次、0.1万元/次的补助;对被推荐参加博览会、交易会的体育产业,完成布展任务,按照国际、国家、省级、市级的举办规格,分别补助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对在省市级及以上媒体平台广告推介三门旅游产品、旅游线路的市内外旅游企业,按广告投放费用的30%给予补助,每家每年不超过5万元。

  (十九)鼓励创建文旅产业示范区、街区和基地。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文旅产业融合示范区、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文旅休闲街区、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等,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工农业旅游示范基地、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等“旅游+”文旅产业融合示范基地(街、集聚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戏曲之乡、文化艺术之乡、美育村(社区)、艺术传承基地等公共文化服务创新、示范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营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5万元。对于通过以上复评的,国家级、省级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3万元、1万元。

  (二十)扶持非遗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对能够提供非遗展示平台,吸引县级以上非遗项目入驻商家达15家(其中入驻企业被公布为三门县县级非遗项目数达50%),且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包含一年)的馆区、街区、园区等集聚区,按每年入驻家数,每家补助1万元,不超过20万元/年,连续补助三年(三年均需正常运行)。

  (二十一)鼓励文旅产业领军人才进园区。对被评为省级以上文旅产业领军人物,以及市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租赁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文旅产业馆区、街区、园区等集聚区,三年内每年给予工作室租金50%的补助,每年最高限额5万元。

  (二十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新建文化设施。对社会资本投资新建并竣工验收的民间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艺术馆、书画院等文化设施并免费或普惠收费的固定性资产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额在每平方米2000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补助;固定资产投资额在每平方米1000-2000元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补助;对利用旧厂房、特色工业遗址、历史建筑街区和沿河建筑等存量房产,改造经营书画艺术创作、文旅产品展览交易等文旅业态且改造面积达到50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十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乡镇电影院建设。新建三个厅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额200万元以上、座位数达到200个以上的乡镇电影院每家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十四)鼓励文艺演出团体发展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县加快推进文化旅游体育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小剧场,经营相声小品演艺剧场、道情词调说唱茶馆、越剧乱弹表演戏院等面向大众的文旅经营场所,经营面积达到200平方米及以上的,所设剧场具备相关条件并开业的,按其设施改造及设备购置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一次性给予10%的补助,单个剧场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在我县注册的民营艺术表演团体,在县内演出量达到50场(含)以上的(送戏下乡演出除外),县内演出的场次每场补助500元。

  (二十五)支持举办重大文旅体活动。经县文广旅体局事先报备并审核通过,按投入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支持引进高水平体育赛事,对企业或民办非企业举办或承办省级、国家级、国际性重大商业体育赛事,经认定,按规模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落户三门3年以上(含3年)的国内、国际品牌商业体育赛事,经认定,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的补助。

  (二十六)鼓励民营文化馆、美术馆、艺术馆、博物馆、书画院和非遗展示馆(街区)等发展。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8个月或240天,实际展览面积1000平米以下,年参观人次1万人以上,给予每年补助5万元;实际展览面积1000-3000平方米,年参观人次1-2万人,给予每年补助10万元;实际展览面积3000-5000平方米,年参观人次2-3万人,给予每年补助15万元;实际展览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年参观人次3-5万人,给予每年补助20万元。申报时需提交参观人次等相关证明,由县文广旅体局予以认定。

  (二十七)鼓励民营图书馆经营发展。民营图书馆实行免费开放的,实际馆舍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年图书借阅量1万册以上,组织活动场次30场以上,给予每年补助2万元;实际馆舍面积500-1000平方米,年图书借阅量2万册以上,组织活动场次100场以上,给予每年补助5万元;实际馆舍面积1000-2000平方米,年图书借阅量3万册以上,组织活动场次300场以上,给予每年补助10万元;实际馆舍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年图书借阅量5万册以上,组织活动场次500场以上,给予每年补助15万元。申报时需提交年借阅量、活动场次等相关证明,由县文广旅体局予以认定。

  (二十八)支持非国有博物馆、非遗馆建设。对正式获批的非国有博物馆,按每家30万元予以奖补。对正式获批的非国有非遗馆(非遗展示馆),按每家20万元予以奖补。对获评省级乡村博物馆的,按每家10万元予以奖补。

  (二十九)鼓励申报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对所申报项目被列入国家、省、市、县级非遗代表性名录的,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非遗传承人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三十)支持非遗传承保护与开发。创建非遗旅游景区,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非遗主题小镇,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民俗文化村,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评定为省级、市级非遗体验点,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2万。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非遗工坊,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

  (三十一)导游品质奖。对取得国家特级、高级、中级、初级导游资格后与本县旅游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在职从事导游工作满三年的,每人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0.3万元。

  (三十二)优秀技能奖。对本县文旅从业人员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技能比赛,每位选手给予每次3000、1000、500元参赛补贴,获得一等奖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获得二等奖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万元、0.5万元、0.25万元;获得三等奖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0.5万元、0.25万元、0.1万元。团体获奖按个人奖额与人数的乘积一次性给予奖励。“单位推送奖”按个人奖励的两倍乘积一次性给予奖励。

  (三十三)为鼓励生产创作具有重大影响的文艺优秀作品,每年扶持若干重大题材文艺精品,具体奖补根据最近修订的《三门县文艺精品扶持与奖励办法》操作,扶助资金从本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十四)本政策适用范围:在三门县范围内依法经营的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十五)对新创建类的项目,按相对应等级给予一定补助。同一项目根据市级和县级相关政策获得多项补助(奖励)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补助(奖励),配套补助项目除外。同一奖项在低等次已作补助(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补助(奖励)差额部分。奖励项目涉及复评但未提及的条款,经文旅部门确认,给予适当补助。涉及复评项目不达标或降级的企业,经文旅部门确认,将收回相对应的补助资金。当地政府参与文旅体会议活动并已经提供经费保障的除外。本政策所称的“以上”“以下”“上限”包括本数。

  (三十六)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县委宣传部、县文广旅体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建立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合理合规。本政策所涉及奖补资金,按县财政预算安排实行总额控制,若超过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企业申报时如超过申报期限,则视为放弃申报。

  (三十七)凡符合享受上述奖励政策的企业和个人,须经县文广旅体局审核确认后执行。本文件提到的所有涉旅主体、接待单位等,均须为县文广旅体局认可的旅游接待单位;项目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均需经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出具决算报告)并附有效票据(正式发票等)。

  3.申请扶持单位提供的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作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奖补资格,追回补助资金,同时三年内不得享受扶持政策;

  (三十九)本政策自2024年3月6日起施行。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5日期间参照执行。